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 4、经营者出售的各类食品,都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6、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 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1、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状况承担管理责任。 2、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约定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 3、制订食用农产品管理流程,明确重点管理环节和要求。 4、市场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5、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办理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6、明确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落实卫生保洁责任措施。 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1、按有关规定检查场内经营的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进货许可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做到货、单相符,未经索证、验证不得销售。经检查后的进货许可证明,应当在柜台上方明示。 2、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应当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制订检测工作规程和制度。 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1、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和处理结果。 2、场内经营者获得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进场交易收费标准。 4、市场所辖地工商、卫生、质监和消协的申诉、投诉电话和地址。 5、公示内容作为经营者的诚信记录载入市场管理档案。 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1、认真热情接待投诉的消费者和投诉来信、来电,仔细听取意见并做好记录。 2、对投诉事项认真进行调查和调解,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交易纠纷,处理完结后要填写 《哈密市商品交易市场投诉情况表》。 3、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有义务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 4、消费者对投诉调解不予接受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去市场所辖地工商所申诉或消协投诉解决。 计量管理制度 1、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2、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定期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必须撤下送修,修复后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经营者明知计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破坏铅 (鉴) 封继续使用的,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移交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吊销摊位营业执照,取消场内经营权。 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1、按照统计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及时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2、收集、整理市场成交额、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场信息,建立统计台帐,做好基本资料登录统计记录。 商品交易市场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要求,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定下列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一、市场内经营者对购入的商品, 应当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证照。 二、经营者应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不得销售。 三、经营者应将销货情况认真登记,一但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要按照销售记录迅速将消费者找到并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四、涉及食品经营的应取得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五、发生商品质量问题,应按照购销台帐或者销售凭证等证据资料,逐级追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六、经营者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商品交易市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规定,为加强经营者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下列食品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 一、食品销售者购入的食品,应索取、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及有效检验合格证明,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凭证、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销售者从种植、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二、市场内涉及的所有食品必须执行索证索票规定;其中熟食、半成品、禽类产品、调味品、南北干货、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食品以及直接入口的食品 (含裸装和定型包装食品)。 市场内涉及经营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以及进出口产品必须执行索证索票规定。 三、经营的产品、食品应附有标签,注明规格、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合格证明、生产及经营许可证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出具销售发票或市场成交凭证等购物凭证。 四、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产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作出醒目提示。质量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进行清理、登记。 五、经营者进货索证索票凭证和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商品交易市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销售制度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障商品交易市场内产品、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并遵守下列产品销售制度: 一、市场内经营者必须在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证照后方可入场经营,市场内经营者对购入的商品、食品, 应当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证照。 二、场内经营户自觉遵守市场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建立台帐制度,杜绝销售不符合产品,同时主动维护市场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市场环境卫生。 三、经营者应将销货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台帐。 销售自制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四、销售者应当按产品生产批次向供货者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者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做好记录;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做好记录。 六、妥善保管 《台帐》 和索证索票等相关资料二年以上,做到不污损、不转借。在发生商品质量事故时,能按照台帐记录迅速将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和逐级追溯法律责任。 市场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宣传贯彻有关商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2、市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管理岗位培训考核。 3、按规定设置市场管理岗位,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4、制订市场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定,强化规范服务意识,接受消费者和有关管理部门监督。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设立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三、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场内经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四、按照规定做好不合格食品处理和报告工作。 五、设立食品安全告示栏,公布食品安全检查抽检结果。 六、按规定建立建全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七、督促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 八、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市场内外环境清洁。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改善场容场貌,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和文明场所,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制订 (卫生公约), 市场与经营者签订卫生保洁责任书。 二、自觉遵守 「七不规范」、讲卫生、讲公德、不乱堆、乱放、 乱扔、乱倒、不随地吐痰、不乱停车辆。 并不得着地堆放食品。 灭蝇专用设备措施、蝇屎蛛网及时清除。 五、每天收摊时,自觉清扫摊位区域垃圾、并按规定垃圾入桶。 六、市场配备一定数量的垃圾箱或桶。配备专 (兼) 职清洁员, 每天二次大扫。每周一次大扫除,平时勤保洁。 设、乱挂、乱拉、乱贴、乱涂、乱披、乱搭等现象。 惩处卫生工作极差摊位。 卫生保洁责任书 为了贯彻 《哈密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提高市场卫生水平,争创干净、整齐、文明的经营场所,本人自愿与市场签订本责任书并保证履行以下职责: 经营者使用的摊位和前至通道中间,后、左、右至相邻摊位的分界线,下从地面上至顶面的整个区域并包括区域内的墙和窗户在内。 1、出售商品做到上柜上架,摆放整齐,活的商品入池进笼。 2、保洁区内不乱堆乱放商品杂物,不乱拉、乱搭、乱挂;不在 摊位外堆物设摊。 3、保洁区内无垃圾、无痰迹、无积水、无蛛网。 4、及时清除腐败变质商品,废物垃圾入箱,污水入沟。 5、劝阻他人及顾客不污染自己的保洁区,自己也不污染他人的 保洁区。 污垢。 7、做到见蝇就灭,见害虫就除。 8、做到垃圾袋装化,常备一袋、一拍。 三、本人如违反上述保证条款,愿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后果。 卫 生 公 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防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防控制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消防设施的保养、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现有消防设施利用,确保突发事件使用的有效性,特制定以下规定: 建立档案卡。 次,消火栓旁无障碍物。消防龙头,消防水带不能移作它用。 其他物品。并按规定及时更换失效灭火器。 的老化,脱落等情况。 五、每年请专业技术人员检测和试验。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为保障用户正常营业,保障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恶性事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本市场营业的单位、个人未经本市场许可无权私自拉接电源或增加用电设施器具,禁止擅自使用电炉、电烙铁、取暖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二、根据市场现有用电和实际情况规定:本市场根据需要提供光源、电源,根据摊位类别提供专摊光源插座、电子秤插座及冰柜插座。 三、有特殊情况需用电的,应向本市场申请,经同意后付费按挂分表。 四、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19 号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制定如下消防措施: 1、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2、爱护市场内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挪用和违章操作。 3、本市场建立以经理负责、治安员、管理员、行业组骨干组成的 消防负责制,发现场内各种设备、器材有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五、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本市场将没收用具,追 究违约责任,政府行政部门将依法处罚。 生猪产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障市场内生猪产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生猪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生猪产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并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证照后入场经营。 二、建立生猪产品安全管理组织,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对购入的生猪产品, 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证照。 三、本单位负责人自觉遵守市场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建立台帐制度,杜绝销售不符合产品,同时将销货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发现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按照规定做好不合格食品处理和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经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督促本单位人员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集贸市场内外环境清洁。 五、妥善保管 《台帐》 和索证索票等相关资料二年以上,做到不污损、不转借。在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能按照台帐记录迅速将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和逐级追溯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安全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依据 《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 (人) 全体员工严格遵照执行,制度文本作为申领许可证材料报送工商部门登记,自觉接受工商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 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 根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三) 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始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 《食品安全法》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责任知识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培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培训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的指导、培训。 二、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情况。 四、实行月度学习制度,做好学习记录。 五、组织全员参加有关职能机关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六、实施问题检讨制度。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问题,或者违反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必须在员工会议上进行检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点评,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警示教育。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 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仓储保管运输制度 一、食品贮存方法 (一) 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29℃-0℃条件下贮存 (二) 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 2、通风干燥 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要求: (一) 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实。 (二) 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三) 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 (四) 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 4℃-0℃。 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安全管理 (一) 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二) 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三) 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 20CM-30CM,离墙 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四) 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五) 仓库要定期打扫。 (六) 食品存贮设备、容器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成品存贮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七) 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四、食品运输安全管理 (一) 运输工具 (包括车厢、各种容器等) 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二) 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 (固形物) 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 (检疫) 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 (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六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销货记录制度 第一条 由专职员工 (质量检查员) 负责填写 《商品进货台帐》、《商品销售台帐》。 第二条 《进货台帐》 主要内容有: ①进货时间; ②商品名称; ③商品规格; ④商品数量; ⑤商品来源 (供货单位、联系电话); ⑥索证种类 (营业执照、检疫检验报告、商品合格证、税票或进货单等)。 第三条 《销售台帐》 主要内容有: ①产品名称; ②产品规格; ③产品数量; ④产品单价; ⑤销售去向 (购货单位、联系电话); ⑥售后服务记载; ⑦质量跟踪情况。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或市场公示栏上公告召回、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 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该食品,召回已售出的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单位员工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本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六条 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单位 (签章) 二 0 一二年一月一日 市场经营规则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达到管理上活而不乱、规范有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 《哈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的精神和我公司市场的实际,特制定本经营规则,请市场经营者自觉遵守: 一、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则,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违约金,造成市场财产损失和他人伤害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卖假冒伪劣及变质、有毒有害和禁止上市的商品。 三、不使用非法定的计量器具,不短斤缺两。 四、不欺行霸市、硬拉强卖、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诋毁他 人商业信誉。 五、不语言粗鲁、打人骂人,不欺诈坑人。 六、不仪容邋遢、举止不端,不横躺睡觉。 七、商品不乱摆、车辆不乱停,不在场内大声喧哗,不打牌下棋, 不乱堆乱披乱挂,不酗酒。 八、垃圾袋装化,垃圾不乱倒,摊位不肮脏。 九、不乱接电线,不准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杜绝生活用电。 十、不使用明火,不乱扔烟头火种,不破坏消防器具等公共设施。 十一、不发生其他有碍秩序、卫生和安全的行为。 十二、经营者损坏计量工具、水表、电表等以及市场设施的,按修复或更新品价值的三倍承担违约金;如有偷水电行为的,按上月所缴水、电费的五倍承担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十三、经营者在 15 日内不缴违约金或第二次发生上述行为的或不签收甲方书面函告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十四、自觉遵守政府及行政部门对市场经营活动作出的规定。 十五、甲方对摊外商品 (物品) 和摊内乱堆物经告知后仍未整改的有权进行处置。乙方在被停止摊位 (营业房) 使用权期间继续经营的,甲方除停止供应水电外,对乙方上柜的商品有权进行处置。凡因乙方原因,甲方对有权处置的商品 (物品) 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 十六、场内经营者为本合同的违约方提供经营条件的,甲方有权对其追究连带责任。 十七、乙方被行政机关吊销证、照或违约情节严重或三次以及三次以上违约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 (包括直系亲属) 报名参加下一年度摊位 (营业房) 竞拍或招投标活动,也不准其在我公司市场做从业人员。 信得过厅位评比制度 为把经营者培养成市场合格的主体,提高市场的信誉度,特制订如下 「信得过厅位」 评比制度。 一、由市场经理召开行业组长、经营者代表的评议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按 30%比例推荐若干候选人。 二、市场经理将候选人先进事迹整理后,征求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然后再召开行业组长会,确定信得过厅位的名单。 三、凡评上 「信得过厅位」 的,应在其经营场所挂示 「信得过厅位」 牌,在公告栏中应予公布,广播进行宣传,以造成向先进学习的氛围。 四、评比标准必须事先制订,召开经营者会议进行宣传,做到人人知晓。 五、对参加 「信得过厅位」 评比活动,作为年终评比先进个体户的必要条件,「信得过厅位」 不搞终身制。 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规定 一、凡本市场的经营户必须做到亮照经营,亮照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二、凡欲进驻本市场的经营户必须先取得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自产自销除外) 方可入场经营。 三、凡场内经营人员必须与营业执照所规定人员相符。如须变换从业人员的应及时登记,不得出租、转让证照。 四、有关行业专项规定: 1、鲜肉、畜禽行业必须办妥兽医卫生合格证。 2、熟食、饮食行业必须办妥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 3、出售卷烟行业的必须办妥烟草专卖证。 五、凡在市场内销售的商品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并做到以下几点: 公斤。 动应及时更换。 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 4、经营者上柜经营必须佩戴市场统一制定的经营者工号牌。 5、自产自销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有固定 摊位的也应实行明码标价。 6、农副产品大类经营户,应由市场专业部门制定亮证经营标价牌。 7、小商品经营户出售的商品,应由市场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标价签, 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张贴在出售商品上。 六、凡违反上述任何一款,本市场将责令改正或追究责任。 投 诉 须 知 一、投诉内容: 售方面的投诉; 2、消费者对服务质量、收费等方面的投诉; 3、经营者经营作风恶劣及其他违反市场管理的违章违法行为等方 面的投诉。 二、投诉要求: 1、投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张虚构; 2、投诉一般要求当事人直接口诉或书面投诉; 3、投诉必须讲清经营者姓名或摊位号、工号牌、购物时 间、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及投诉者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4、投诉者应提供实物及有关证据; 5、明确说明被投诉商品 (服务) 质量的问题和合理要求。 三、投诉接待时间每天上午 06:30-下午 17:00,地点在市场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0902-2313690 管理员岗位职责 1、做好片区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2、负责片区内经营场地的环境卫生,做到: (1) 通道整洁畅通、地面无积水,无车辆停放; (2) 地面无垃圾、瓷砖无脏斑面,定期检查窨井疏通情况; (3) 做好垃圾清运工作; (4) 落实防鼠灭蝇等专用设备 (灭蝇拍、粘蝇纸、鼠笼等) 的到位,蝇屎蛛网及时清除; 3、检查和监督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服务态度,经营纪律,依法经商以及货位和商品的摆放,做到: (1) 区域内商品排列堆放整齐划一,无摊外设摊、无乱堆乱放; (2) 区域内经营者严格履行 《哈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的规定和 《进场经营合同》 的各项条款; 4、检查和监督经营人员安全用电及安全防火情况; 5、负责处理好经营户、顾客、市场之间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6、负责经营户摊位转租申请和对要求承租人员做好登记工作,与有关人员及时沟通联系; 7、对经营者违反合同的约定条款做好记录,并报市场经理拟定处理意见; 8、对退租、转租的经营户,应负责检查设备、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以保证市场的财产安全; 9、认真做好开门前的准备工作和关门时的清场工作,清场时应提醒经营户关好门窗、锁好货柜、保管好钱物,待顾客、经营户全部退场后,协同夜间值班人员检查市场和柜台内外,排除火灾和盗窃隐患。 10、完成市场经理交给的其它工作。 内勤岗位职责 1、根据市场主办单位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做好市场财务工作; 2、做好票据的领取、发放、回收、核对、上交工作,并及时登记造册,现金及时解缴; 3、根据条例规定,做好索证索票及台帐登记工作,保证追溯系统正常使用; 4、做好市场固定资产的登记、发放等管理工作,做到帐物一致; 5、按照统计法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及时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6、收集、整理市场成交额、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场信息,建立统计台帐; 7、做好市场人员的考勤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办公室内的卫生工作; 9、做好市场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夜间值班员岗位职责 一、职能: 对市场的 「四防」(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治安案件) 安全,夜间治安的日常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职责: 1、准时接班到岗,坚守岗位,不喝酒不玩忽职守。 2、负责市场内的水、电关闭和开启工作,检查门窗安全防止盗窃。 3、了解治安、消防重点部位和各种消防器材的功能、位置和使用方法,熟记火警、治安报警电话。 4、负责处理解决值班期间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5、加强夜间巡视。 6、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7、负责市场的开门、关门和清场工作;清场后,不准无关人员滞留市场内。 8、火警电话:119,治安电话:110。 市场工作制度 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工作人员勤恳工作,依约管理,确保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根据 《劳动法》 及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市场根据实际,确定开店和闭店时间; 二、市场经理按照市场实际工作量,核定人员编数并制定人员上岗时间表; 三、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或早退; 四、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责任或场长分配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确有特殊的私事请假,须递交书面请假单,经市场经理同意后方可去处理,请假时间在年休假中扣除。患病必须有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及相关资料。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及其他制度;未能遵守者按 《市场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及不称职的处理规定》 条款处理。 七、市场经理可根据实际订立补充条款或实施细则。 市场业务会制度 为 「搞活管好」 市场,提高管理水平,特制订如下业务会制度。 一、业务会上组织学习市场经济的理论、市场法规和有关要求,提高法制观念。 二、研究和分析市场近阶段的动态,明确成绩和存在问题,提出下阶段趋势和管理重点。 三、业务会由市场经理召集,全体人员参加,每月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业务会上每位同志对区域情况及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做汇报,市场经理应对每位同志及前段工作要进行小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表扬好的,批评差的。 五、每次学习要做好会议记录,内容主要是:日期、参加人员、市场情况、下阶段的计划等。 六、每位管理人员对上岗情况每天都要扼要的记录,业务会上场长要做检查。 市场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为提高市场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树立远大理想,按照市场 「讲学习」 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市场经理每月要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的和学习要求。 二、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学习时事、形势。 三、每月不少两次,学习期间除坚持值班外,不得无故缺席。 四、学习中要认真听、认真记,用心领会,讨论中要密切联系实际,积极发言。 五、做好学习记录,内容主要是:日期、出席人员、学习内容、讨论要点。 六、每半年每人要撰写学习小结、总结、学习体会和经验,并在小组会上交流发言,学习是否认真引入考核内容。 市场管理人员纪律 为严格工作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群众监督,特制订市场管理人员纪律。 1、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2、不准戴戒指、项链上岗和无标志执勤。 3、不准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和打击报复。 4、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处违约金。 5、不准截留、挪用、私分和擅自处理各种公有财物。 6、不准非法扣留财物或随意取消设摊经营资格。 7、不准参与经营活动,或在辖区内安排亲属设摊经营。 8、不准接受管理对象的礼品、宴请或安排的娱乐活动。 9、不准赊购强买商品。 10、不准到管理对象处报销发票或借钱。 11、不准参与赌博、迷信、有损道德风尚及其他违法乱纪活动。 市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好廉洁关。 二、摊位安排、收费标准严格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优亲厚友及以权谋私。 三、不得接受管理对象的礼物、宴请、娱乐及旅游等。 四、不得到管理对象处报销发票,严禁索贿受贿或借机敛财。 五、在值勤管理期间不得向管理对象购买商品,不得故意压价或赊欠现金,不得白拿白吃,不得刁难打击管理对象。 六、直系亲属不得作为自己的直接管理对象。 七、不得为违法经营者通风报信出主意,亲友违反经营规定查处时应予回避。 八、收费时必须钱和证核符,凭证严禁重复使用。不得挪用现金或借用公款。不得公物私用,严禁贪污公款。 九、不得向管理对象参资入股,分取红利。 市场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实现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效益,奖勤罚差,特制订如下考核制度。 一、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市场经理等负责人要对管理人员等明确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标准和要求; 二、工作人员要在业务会上汇报学习、工作、纪律、形象等方面的成绩和问题,市场经理要实事求是的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公正的打分; 三、市场经理要经常检查管理和效益情况,检查值勤人员的文明和仪表形象,每天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四、市场经理对表现好的要及时表扬,对差的及时批评; 五、考核记分要与每月的报酬挂钩,与年终评比先进挂钩,与进级及辞退挂钩; 六、对考核记分有异议的可合理提出,也可以向上级汇报,不得无理取闹或抱抵触情绪。 市场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及不称职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队伍的建设,从严治企、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严格履行职责,促进工作人员勤恳工作、依约管理、廉洁守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公司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和不称职的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违反纪律和不称职的事实、错误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的大小结合认识态度,实事求是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处理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社会生活中因违法违纪行为的成立及不能履行职责的事实,由本公司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第五条:行政处分为:诫勉、警告、停职检查、辞退和开除。 第六条:经济处理为:给予诫勉的扣当月 100 元以内的奖金;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当月奖金直至本季度目标奖金;停职检查的应扣发停职期间的 30%、50%、70%工资和当月奖金;扣发工资另外指请假超过规定期限及旷工;经济赔偿指工作过失和失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失职的承担 50%,但最低为 50 元);辞退和开除: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停发一切待遇。 第七条:凡受到处分和处理的,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一节 违反岗位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擅离岗位二小时以上,给予诫勉,发生三次的给予书面警告,屡教不改或发生五次及五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旷工 1-2 天的给予书面警告,旷工连续 3 天以上 (包括 3 天的) 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经经理诫勉后不见效的,由公司进行诫勉,仍不服从的,管理员改为辅助工、辅助工的给予书面警告,直至辞退。经理 (副经理)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的,给予诫勉、书面警告直至辞退。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间闹不团结、吵架及打架的,给予诫勉、书面警告,直至辞退,造成对方伤害的应予全额赔偿,自己造成伤害的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工作能力不强,不能完成任务或不能妥善解决问题的,进行诫勉谈话,效果不明显的给予警告,管理员的改为辅助工,如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给予辞退。 第十三条:由于失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 (1000 元以内的) 或人员伤害 (轻微伤以下) 的,应检讨并赔偿 50%的费用,并予以书面警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 (1000 元以上的) 或人员伤害 (轻微伤以上) 的,给予辞退;由于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况赔偿,情况较严重的 (造成损失达 1000 元以上的),给予辞退。 第十四条:故意造成公私财物或人员伤害的,应承担全额赔偿,价值 1000 元以内的还给予书面警告,超过 1000 元的给予辞退。 第十五条:工作期间吃拿经营者商品的,应全额退赔,并对价值 100 元以内的给予诫勉,价值 100 元-500 元的给予书面警告,超过 500 元的辞退。 第十六条:向管理对象购买商品赊欠款时间超过 10 天的,给予诫勉,3 次以上的给予书面警告。赊欠不还的给予辞退。 第十七条:收人情费 2 次的给予诫勉,3 次以上的给予书面警告,5 次以上的给予辞退。 第十八条:工作期间举止不端、仪容邋遢、管理粗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给予诫勉,3 次以上的给予警告,5 次以上的给予辞退。 第十九条:接受管理对象的吃请、礼金、娱乐等,支付应承担的金额或原额退还,发现 1-2 次的给予诫勉,3 次以上的给予书面警告,5 次以上的给予辞退。 第二十条:工作期间帮助管理对象经营的,发现 2 次的给予诫勉,3 次以上的给予书面警告,5 次以上的给予辞退。 第二十一条:打击、报复管理对象或乱收财物的,应检讨并赔礼道歉,3 次以上的给予诫勉及书面警告,5 次以上的给予辞退。 第二十二条:贪污、挪用、截留及私分公款和其他经济问题的,应全额退还,超过 50 元的进行诫勉及书面警告,二次以上给予辞退;500 元以上辞退或开除,涉及刑事的追究司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泄露工作秘密或与管理对象串通,对公司造成损失 (1000 元以下) 或影响较大的,给予书面警告;造成损失 (1000 元以上), 给予辞退。 第二十四条:工作期间非公务原因饮酒、打牌、娱乐等,给予诫勉,3 次以上给予警告直至辞退。 第二十五条:监守自盗商品价值 50 元 (含本数) 以内的除退赔外给予书面警告,50 元以上的辞退。 第二十六条:第八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行为,视情也可作出停职 10、20、30 天的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只发工资的 70%、50%、30%,并扣除当月奖金。 第二十七条:无理取闹经教育不听的辞退。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员不履行家庭责任,造成家庭不和,影响很坏的,给予诫勉、警告直至辞退。 第二十九条:在社会上打架斗殴,涉足黄、赌、毒等,或被公安及司法部门追究责任的,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 第三十条:参与反对政府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视影响大小,给予诫勉、警告或开除。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凡其它违反工作纪律或社会准则的行为,可参照上述条款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条款,但情节较轻的,由场长进行教育及扣发部分奖金。 第三十二条:公司作出诫勉以上处分的均用文书形式表述。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对受到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公司申辩,直至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 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 保质期;
(五) 产品标准代号;
(六) 贮存条件;
(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